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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仕应与童国军、安徽省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应,童国军,安徽省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初81号原告:杨仕应,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国军,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省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宏,安徽继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应与被告童国军、安徽省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仕应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仕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杨仕应负担。审判员  杨学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