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科海仪表有限公司与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784号申请人浙江科海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08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科海仪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案款423900.55元,受理费3829元,执行费62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本院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且存在大量银行抵押债务和职工工资等债务,债务清偿能力极差。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权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