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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增圣申请执行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圣,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增圣。被执行人高亚萍。被执行人高碧桃。被执行人张小明。被执行人刘楷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刘增圣申请执行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至今被执行人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亚萍共同共有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新平镇万街村*组*栋的房屋(业务件号: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亚萍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新平镇万街村*组*栋的房屋(业务件号:农*)。二、被执行人高亚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贵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