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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吕艳霞、童贤志、邹阳碧、童俊、童梦琪申请执行范勇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艳霞,童贤志,邹阳碧,童俊,童梦琪,范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吕艳霞,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童贤志,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邹阳碧,女,汉族,生于1958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童俊,男,汉族,生于2008年9月17日。法定代理人吕艳霞,系童俊之母。申请执行人童梦琪,女,汉族,生于2010年12月23日。法定代理人吕艳霞,系童梦琪之母。被执行人范勇奎,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3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吕艳霞、童贤志、邹阳碧、童俊、童梦琪申请执行范勇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范勇奎所有的财产或收入。二、采取前款措施,以1.5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