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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边×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上诉人边×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边×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边×负担三十七元五角(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