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边×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上诉人边×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边×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边×负担三十七元五角(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