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57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