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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57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