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5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善洪、王智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善洪,王智仁,毛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5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柯善洪,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智仁,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毛君红,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柯善洪与被告王智仁、毛君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柯善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智仁、毛君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柯善洪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智仁、毛君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智仁、毛君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智仁、毛君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毛君红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5060元。本院已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柯善洪本案本次已实现债权人民币15060元。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5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