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立平信用卡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086号罪犯陈立平,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浙江省衢州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湖吴刑二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犯上诉后,为本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浙湖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辉、韩峰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张雄伟、周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立平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立平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平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