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03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庞艳春,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被告:孙某戊。本院在审理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与另一案件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