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03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庞艳春,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被告:孙某戊。本院在审理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与另一案件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