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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临朐县玉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临朐中百大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临朐县玉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临朐中百大厦有限公司,顾玉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5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宫延庆,行长。被告临朐县玉江工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政府南5公里。法定代表人顾玉强,执行董事。被告山东临朐中百大厦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忠,执行董事。被告顾玉强。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临朐玉江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400000及利息150842.14元,被告山东临朐中百大厦有限公司、顾玉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告顾玉强的银行存款656万元,查封被告山东临朐中百大厦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LQ国用(2004)第变1008-1号,面积6021.75平方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自愿以其信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玉强的银行存款656万元,查封被告山东临朐中百大厦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LQ国用(2004)第变1008-1号,面积6021.75平方米。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