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怀远县唐集镇朱疃街道自家经营的“凌志银楼”金店内,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持有的黄金女式项链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每克19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860元。二、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怀远县唐集镇朱疃街道自家经营的“凌志银楼”金店内,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持有的黄金女式手链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每克180元的低价分两次予以收购。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链价值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怀远县唐集镇朱疃街道自家经营的“凌志银楼”金店内,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持有的黄金女式项链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每克19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860元。二、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怀远县唐集镇朱疃街道自家经营的“凌志银楼”金店内,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持有的黄金女式手链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每克180元的低价分两次予以收购。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链价值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赃886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赵某乙、符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乙、符某陈述、证人张某、潘某、赵某甲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退赃款收据、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主动退赃,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陈某具有适用缓刑条件,综合以上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宫晶洁法院诫勉语: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