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公立与李新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公立,李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恢59号申请人孙公立。被执行人李新鹏。申请执行人孙公立与被执行人李新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鹏在银行的存款13879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