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戴文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17号罪犯戴文刚,男,1974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4032607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戴圩镇戴圩村6组682号。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戴文刚曾因吸食毒品,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邳刑初字第02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文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戴文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文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戴文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文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