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文权与曾庆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权,曾庆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722号原告李文权。委托代理人樊启立(特别授权),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庆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爱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权诉被告曾庆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权于2016年4月26日以起诉被告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权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5.52元,减半收取602.76元由原告李文权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邹蜀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