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祥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陈祥业,男,194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韩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陈祥业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8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