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九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民初97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甲(又名陈某乙)。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娇娇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8月23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黔六钟结字XXXXXXXXXX。婚后陈某甲称其在安徽省天长市安徽天康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故其一年中有大半的时间在外地。直至2014年7月27日,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抓获,同年12月4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以(2014)天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我才获知陈某甲在安徽省天长市已和一名胡姓男子结婚成家,经查,1999年5月3日,陈某甲和胡某某在天长市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天高字第XXX号,且该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综上,陈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我登记结婚,属于重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我与陈某甲之间的婚姻无效;2、诉讼费用由陈某甲承担。原告王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及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某甲于1999年5月3日与胡登荣登记结婚,至今双方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的事实;4、证明原件一份,用于证明陈某甲,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与陈某乙,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为同一人;5、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刑字第00371号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的事实。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我与原告结婚前已经与胡登荣结婚。但我不知道我同胡登荣办有结婚证,我们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的。被告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情况,故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能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故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能证明被告陈某甲于1999年5月3日与胡登荣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的事实,故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能证明被告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的事实,故予以确认。以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的证据将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案查明如下事实:1999年5月3日被告陈某甲与胡登荣领取结婚证,1999年8月生育一子,取名胡文杰。2006年8月23日,被告陈某甲以名为“陈某乙”的身份与原告王某某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茂杰。2015年7月7日,胡登荣向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与陈某甲离婚,该院于2015年9月18日判决不准胡登荣与陈某甲离婚。被告陈某甲与胡登荣的婚姻关系自1999年5月3日一直存续至今。2016年1月27日,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陈某甲,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陈某乙,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陈某甲与陈某乙两者属于同一人。情况属实。”现原告王某某以被告陈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自己结婚,属重婚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陈某甲之间的婚姻无效。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甲在未与胡登荣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陈某乙”的身份又与原告王某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重婚,其与王某某的婚姻应属无效。被告陈某甲的答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娇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钧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