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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春雷诉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雷,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320号原告郑春雷,男。被告陈健,男。原告郑春雷诉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在兴城市高家岭大雷音乐烤吧从我手中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约定2016年1月12日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以上款项及每月利息450元。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被告陈健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身份情况不详,且被告经本院释明后,仍无法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应属无明确的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春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