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204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继光,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