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建分与闫志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分,闫志松,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分,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志松,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44号。法定代表人杜团结,董事长。上诉人李建分因与被上诉人闫志松、原审被告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诚智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858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永杰、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建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分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分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李建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吴永杰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