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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耀春与谭声国、李世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耀春,谭声国,李世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吴耀春。被执行人谭声国。被执行人李世香。本院在执行吴耀春申请执行谭声国、李世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