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玉红与高祀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红,高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红,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祀宝,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玉红与被执行人高祀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将案款40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案款及利息且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5)胶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