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世琴申请执行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琴,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琴,女,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沙子哨农场。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张世琴申请执行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作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