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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侯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侯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636号原告王爱平,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喜山,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平与被告侯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平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