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侯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侯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636号原告王爱平,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喜山,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平与被告侯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平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