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柳长青与解志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长青,解志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06号原告:柳长青,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戚长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坤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志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柳长青与被告解志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董敬敬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2015年1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长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戚长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志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长青诉称:2013年7月31日,我与解志越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解志越将其位于淮北市淮海路东岗楼立交桥西路XX楼出租给我,租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租金200元/月,租房押金1.5万元。当日,我将租房押金交付给解志越。时至今日,解志越仍未将房屋交付给我居住。我多次找到解志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房押金,解志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租房协议;解志越返还租房押金1.5万元;诉讼费由解志越负担。解志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解志越与柳长青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解志越将位于淮北市淮海路东岗楼立交桥西路XX楼房屋一套租给柳长青使用;租期暂定三年,即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租期内房租每月200元;租房押金1.5万元,柳长青到期不租,费用结清,解志越应将押金退还给柳长青等内容。同日,柳长青将1.5万元押金交付给解志越。但解志越并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柳长青使用,至今,涉案房屋依然没有交付给柳长青使用。柳长青提出解除租房协议,双方协商无果,柳长青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柳长青提交的租房协议、张言明自书证明、李加刚自书证明、张兴严自书证明、任素梅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解志越与柳长青签订了租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柳长青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房押金1.5万元,解志越应当按照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柳长青,但解志越至今仍未交付涉案房屋。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可以推定,交付租赁物应当是出租人的主要义务,而解志越迟延履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柳长青可以解除合同,故柳长青请求判决解除租房协议并返还已付的租房押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柳长青与被告解志越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二、被告解志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柳长青租房押金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解志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敬敬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张天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