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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牛宏菠申请宣告牛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宏菠,牛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民特11号申请人牛宏菠,女,1970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牛力(系申请人牛宏菠之父),男,1947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秦桂兰(系申请人牛宏菠之母),1946年10月30日出生,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人牛宏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牛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牛宏菠、被申请人牛力的委托代理人秦桂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日突发脑梗后脑出血,被送至哈尔滨医大一院进行救治,截止起诉时止,被申请人仍无意识、不会说话、无法行走、无法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牛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牛力,男,1947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其与申请人牛宏菠系父女关系,其与委托代理人秦桂兰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秦桂兰同意由申请人牛宏菠作为牛力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另一个女儿牛宏艳亦同意由申请人牛宏菠作为牛力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牛力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4月8日做出哈一专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0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血管性痴呆;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籍、病历,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的陈述及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牛力经鉴定为:1、血管性痴呆;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牛宏菠做为其直系亲属向本院申请牛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牛宏菠请求其作为被申请人牛力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之妻秦桂兰及被申请人的另一个女儿牛宏艳均同意申请人为牛力的监护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牛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牛宏菠为牛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