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圣军与被告何礼文、何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军,何礼文,何文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226号原告陈圣军,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礼文,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文武,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圣军与被告何礼文、何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圣军自愿撤回对被告何礼文、何文武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圣军撤回对被告何礼文、何文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圣军负担。审判员 冯玉珍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杨黎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