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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永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29号罪犯李永仁,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5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李永仁赔偿损失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永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24日凌晨,李永仁等三人预谋后,由李永仁在新郑市某酒店房间接应,吕某等二人在该房间内用匕首等凶器将贾某某打伤致轻微伤,后持刀进入房间里威胁并恐吓在里间参与赌博的人拿出现金,共抢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贾某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300余元)、李某900余元、张某甲260余元、朱某100余元。后李永仁开车将二人送走潜逃。案发后,其同案犯赔偿被害人贾某某各项损失32000元,并退赔赃款5600元。该犯系主犯;系自首;于2016年2月4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李永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永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