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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福与被告王印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福,王印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870号原告:王英福,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王印栋,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福与被告王印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福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