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胡锦彤、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胡锦彤,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02民初8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负责人张岱山。委托代理人张营培,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磊,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锦彤,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郭传利。委托代理人马广伟,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泰安分行)与被告胡锦彤、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城市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逯元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营培、张建磊,被告胡锦彤,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广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泰安分行诉称,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王洪波、被告胡锦彤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额度为52万元,期限为180个月。被告胡锦彤以其位于泰安市环湖路南拥军街北XX号楼X单元XX户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胡锦彤因家庭债务纠纷自2016年1月1日起未再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贷款本金505674.9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锦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5674.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700.36元(计算至2016年2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判决被告胡锦彤偿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5300元及公告费、邮寄费等费用;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锦彤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申请原告能够降低律师费、罚息及复利。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辩称,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愿意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我公司认为罚息和复利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计算,律师费应等实际发生之后再另行主张。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原告建行泰安分行(贷款人)与被告胡锦彤(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胡锦彤向原告建行泰安分行贷款52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出售的座落于泰安市环湖中路南拥军街北XX房产。借款期限为180个月,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2日止。本合同项下利率为年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人的还款方法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一个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4517.62元。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每月的对日,如当月没有借款期限起始日的对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约定还款日。借款人如出现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等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被告泰安泰山城市建设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被告胡锦彤在原告处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人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行泰安分行将合同约定的借款520000元转至合同约定的账户中,并出具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王洪波及被告胡锦彤在该凭证中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被告胡锦彤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截至2016年2月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5674.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700.36元。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另查明,原告建行泰安分行与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处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此支付了代理费1000元,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为原告出具发票一张。还查明,被告胡锦彤同意用其购买的泰安市环湖中路南拥军街北XX房产为其向原告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只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扣划了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账户内存款16981.22元,用来偿还被告胡锦彤在原告处上述部分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4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7821.87元,利息74.78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贷款对帐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建行泰安分行与被告胡锦彤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胡锦彤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胡锦彤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如出现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胡锦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个人贷款对账单,截至2016年4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7821.87元,利息74.78元。被告胡锦彤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7821.87元及相应利息。关于利息,截至2016年4月19日,利息为74.78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应按原告与被告胡锦彤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关于代理费1000元,因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若被告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建行泰安分行因被告胡锦彤违约,实际已支付给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000元,该项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代理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胡锦彤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山城市建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被告胡锦彤行使追偿权(包括已为被告胡锦彤垫付的16981.2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锦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497821.87元。二、被告胡锦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利息(截至2016年4月19日,利息74.78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应按原告与被告胡锦彤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三、被告胡锦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000元。四、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胡锦彤行使追偿权(包括已为被告胡锦彤垫付的16981.2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8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