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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辉与金辉、王雀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辉,王雀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路(五洲庄园内)。法定代表人梅定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辉。被告王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辉、王雀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1670元,由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海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