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辉与金辉、王雀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辉,王雀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路(五洲庄园内)。法定代表人梅定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辉。被告王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辉、王雀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1670元,由原告黄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海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