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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占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30号罪犯李占闯,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吸毒于2005年4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0年7月8日被强制戒毒两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犯抢劫罪,判处李占闯有期徒刑四年。因发现漏罪,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许县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占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占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25日、11月2日,李占闯伙同他人先后窜至许昌县灵井镇狗王村王某某、张庄村张某某家中,采用翻墙、撬锁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2起,盗窃现金6700余元。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李占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占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占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