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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9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耿宏艳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宏艳,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960-2号申请执行人耿宏艳,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民,系总经理。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5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宝石公司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小区B区有商业厅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赤峰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小区B区BS-1号商业厅一处予以查封(房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翁牛特旗字第1630X**号)。2.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变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