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海云与牡丽德尔·吐斯甫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云,牡丽德尔·吐斯甫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660号原告:马海云,男,回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吉三泉八巷**号。被告:牡丽德尔·吐斯甫汗,女,哈萨克族,1992年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平罗巷***号*号楼***室。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海云与被告牡丽德尔·吐斯甫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海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牡丽德尔·吐斯甫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海云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云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李 建 忠审 判 员 刘 晓 媛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