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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恒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765号原告安阳市恒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彰化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888564-6。法定代表人蔡保明,总经理。被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西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553212-0。法定代表人刘百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恒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恒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恒泰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