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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志旭与张翠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旭,张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旭,男,汉族,司机,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翠英,女,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王志旭申请执行张翠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旭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旭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志旭申请张翠英(2015)扎执字第116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乌汗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