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华与特克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特克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吕华。被执行人特克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华与被执行人特克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特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特克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特克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华案款2652元,并由被执行人特克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特克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6年3月31日支付案款2652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