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与雷蕾、姜艳丽、康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雷蕾,姜艳丽,康宝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594号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李相乡本街。负责人张占启,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庄原,男,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雷蕾,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姜艳丽,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康宝峰,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与被告雷蕾、姜艳丽、康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诉被告雷蕾、姜艳丽、康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1元,退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相支行。代理审判员 隋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