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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应来与陈勇、牛承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应来,陈勇,牛承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曹应来,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马钢矿业公司南山铁矿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牛承承,女,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曹应来申请执行陈勇、牛承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勇、牛承承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胡存祥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