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瑶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25号罪犯宋瑶,曾用名宋遥遥,徐州中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宋瑶于2013年12月18日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05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瑶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键盘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宋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