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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1执异2号异议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法定代表人孟祥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61672302。大定代表人秦亚洲,系高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045583。法定代表人王东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8191890。法定代表人肖振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在广宗县财政局未支取的广宗县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热管网工程项目款。异议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于2016年4月1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款项应当用于保证广宗县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热管网工程的建设,直接支付给异议人市政公司并且该款项不得被冻结。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款项属于被执行人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未支取的收入,异议人市政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其提交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马伟杰审判员  李庆先审判员  张志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