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民初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00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