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00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