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3民初871号原告:武某。被告:孙某。原告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迂鲁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及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孙慧颖,自双方认识到结婚期间,双方感情很好,但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的性情逐渐暴露出来,被告动不动就因为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持续的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为了孩子,为了父母和来之不易的家庭,原告一再忍让,但是被告不但没有收敛,对原告的家庭暴力反而越来越升级,自2012年后,被告的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痛,虽经亲朋好友多次协调劝和,但被告仍我行我素。综上,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辩称:以上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为了来之不易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慧颖,现就读于沂源一中。婚前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3月11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原被告是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迂鲁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