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3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6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云岩区后坝“关心”小学门口附近贩卖毒品给张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1克,并从其身上收缴毒品0.1克。以上0.2克毒品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收缴毒品均为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押押及称量记录,涉案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三星牌黑色触屏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的公安机关代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