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字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史长青、王爱月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长青,王爱月,张丽英,史某1,史某2,齐进强,齐增江,国网河北平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乡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字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长青,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杨艳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月,女,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鸡泽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杨艳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英,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平乡县平乡镇周庄村人,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张红文,系张丽英父亲。委托代理人杨艳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1,男,200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杨艳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2,男,200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杨艳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进强,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增江,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平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7L7P9X4。负责人宋志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长青等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乡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长青、王爱月、张丽英、史某1、史某2(张丽英到庭)及委托代理人杨艳峰,被上诉人齐进强,被上诉人齐增江的委托代理人段书军,被上诉人国网平乡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因搅拌机电线漏电是何种原因及造成史会军死亡的相关赔偿责任人。另外,一审卷宗中遗漏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乡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庆安审 判 员 杨善敏代理审判员 闫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志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