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杨春伟与范大伟、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伟,范大伟,李伟,范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542号原告:杨春伟,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范大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伟,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范祥龙,男,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杨春伟诉被告范大伟、李伟、范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伟、被告范大伟、范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春伟诉称:被告范大伟、李伟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利率为2%,借款期限6个月,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范祥龙对上述借款自愿提供担保。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仅偿还部分本金,余款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范大伟、李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止);被告范祥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春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钱的事实及担保人情况。被告范大伟辩称:借款30万元,已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范大伟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李伟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范祥龙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范祥龙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范大伟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已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范祥龙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杨春伟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范大伟、李伟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范祥龙为该款担保,约定利率为2%,借款期限6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春伟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00),期限六个月,月利息2%,借款人范大伟、李伟,担保人范祥龙,已于2015.9.15收到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2015.9.152015.1.12”。该款被告范大伟、李伟已归还本息13万元,下余本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范大伟、李伟向原告杨春伟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由于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范大伟、李伟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范祥龙自愿为该借款担保,其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因此被告范祥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2015年11月28日被告欠原告本金193600元,自2015年1月29日起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范祥龙对上述借款偿还后有权向被告范大伟、李伟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伟借款人民币193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范祥龙对上述借款偿还后有权向被告范大伟、李伟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范大伟、李伟、范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