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02300号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京惠花园11幢-12幢附三楼。法定代表人刘广清。委托代理人潘道锋、李莉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利明,男,汉族,1951年1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翔?PAGE??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