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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志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56号罪犯郑志凯,无业。罪犯郑志凯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0年9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狮子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牌楼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铜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志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郑志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志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志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