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正与丁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845号原告王正,男,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波,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诉被告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3.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王正依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丁波名下的银行存款23.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