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中,成增武,宋春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号。负责人:周庆堂,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吉展,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员工。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骞,男,汉族,1982年2月7日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光中,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光中,男,汉族,1949年3月21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成增武,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宋春侠,女,汉族,1981年2月7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中、成增武、宋春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鲁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