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田祥财与广安杉垣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祥财,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422号原告田祥财,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7日,住四川省前锋区。委托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新桥乡曹家村*组。法定代表人吕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田祥财与被告广安杉垣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田祥财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祥财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祥财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平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 微信公众号“”